为逃债,赖某某将其名下财产偷偷转移,却因此让自己身陷囹圄,赖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公诉,为求轻判,赖某某在检察机关作出公诉决定前积极履行所欠债务,以求得债权人谅解。3月14日上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江南区法院判决生效,赖某某应返还罗某借款本息共计30万元。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调查得知,赖某某在法院立案执行后的第二天将其名下房屋转让他人,所得款项也被其擅自转移,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赖某某拒绝到法院进行情况说明,法院依法到其住处进行搜查,并将其拘传回法院。最终,赖某某因擅自转移财产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届满后,赖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被移送给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侦一大队立案侦查,2016年初,赖某某被江南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在看守所过完猴年春节后,赖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诉。
被移送检察机关后,赖某某及全家上下才着了急,在咨询了律师后,赖某某的家人来到法院,请求法院联系申请执行人罗某,想要履行债务并取得罗某的谅解。最终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赖某某的家人当场拿出15万元现金,并承诺剩余15万元下午通过转账方式向罗某支付。罗某当场对赖某某表示了谅解。
据该案执行法官介绍,虽然赖某某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罗某的谅解,但是这仅仅代表赖某某的民事义务履行完毕,赖某某故意转移执行财产的行为毕竟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其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将由检察机关继续办理,其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定罪或量刑的考量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