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法规拟定,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在法律、法规对相应问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若通过审查,认为规章对相应问题的规定明确、具体,且不与法律、法规、法理相违背,即可参照规章处理具体案件。
一、规章的法律地位
我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立法法将规章纳入“立法”的范畴,即承认规章为“法”的一种形式。这表明,我国的法律渊源是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这些法律渊源,均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将规章纳入调整范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规章的法律地位:第一,制定规章属于立法行为。我国宪法与法律赋予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性质上是一种立法权,行使规章制定权的行为是一种立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发布规章以外的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因为不属于法律渊源,因而只能是抽象行政行为;第二,规章作为“法”的一种形式,其确立的规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或者说其确立的行为具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第三,规章的效力是附条件的,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附属的,是位阶最低的法律规范,它不同于其他“法”的主要之处在于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以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所谓“参照”规章是指:在案件审理中,在法律、法规相对应问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若通过审查,认为规章对相应问题规定明确、具体,且不与法律、法规、法理相违背,即可参照规章处理具体案件。参照的涵义是参考并仿照,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承认规章效力;反之,则不应当参照。
法律位阶,指法律在发生冲突时,判决效力高低的依据。在不发生冲突时,所有的法律渊源效力均无高下之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规章是实现法律法规的意图,其背后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