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7月4日下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试行)》后,又专门针对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释法解疑下发了黑高法[2007]208号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通知,接到文件后,望奎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对民事审判释法解疑工作的要求,立足我县、我院实际,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高度,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克服对释法解疑工作消极对待思想和畏难情绪,扎实有效的开展全程释法解疑,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确保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访、申诉案件的发生。2007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093件,审结4096件,其中调解结案2299件,撤诉结案1058,调撤率为82%,当庭审结的案件,没有一起案件在诉讼环节出现矛盾激化,四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未出现新访案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阶梯疏导,多层化解,全力提高服判息诉率
通过法官当庭释法、陪审员回访答疑、院长亲自疏导、多方听证解惑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阶梯式释法疏导,力消疑虑、平息不满,取得明显效果。截止目前,我院共向当事人进行释法答疑1000余人次,全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8.7%,案件自动履行率96.4%。
(一)主审法官判后当庭释法。针对每一起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判后当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并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的看法及法律疑问,逐一为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法解疑,消除其对法律的误解,力争让双方当事人胜的明白、输的服心,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邀请人民陪审员回访答疑。对当庭释疑后案件当事人仍有疑问的案件,主审法官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对该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案后回访,并以人民陪审员中立的身份及易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释法解疑,疏导其心理误区,消除其对法官及法律的误解,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从源头消除其上诉或信访的隐患。
(三)分管院长参与疏导。对于法官、陪审员释法解疑后仍不服判的复杂案件当事人,分管院长在亲自阅卷审核后判决仍为正确的案件,通过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预约见面等方式亲自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及心中疑问,并根据其看法及疑问逐一为其进行释法解疑,力争通过其丰富的法理知识、审判经验及领导影响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化解其对法律的误解,减少上访隐患。
(四)邀请多方听证解惑。在法官、陪审员、分管院长释法解疑后仍有疑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代表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异议证据,并通过对案件中各类材料的公开评议及对当事人提出问题的当场释明,共同化解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实践证明,通过以上四个步骤释法解疑,当事人基本能够服判。2011年8月,我院在审理原告刘可与被告梁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歌厅发生争吵,近而撕打,造成原告轻微伤。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达3万余元,而原告实际医药费等共计1652元。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情绪都非常激动,经主审法官几经努力,原告仍坚持自己诉讼请求,此案无法调解,只好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652元。判后原告情绪失控,声称要为自己讨说法。经法官释法解疑仍不理解,这样我们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邀请人民陪审员主动到原告家走访,最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进行听证,使原告最终明白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从而息诉服判。
二、能动司法,多措并举,全程贯穿调解工作主基调
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望奎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在庭前、庭审、宣判等工作环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解疑,确保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提高办案质量。
(一)熟悉案情,庭前释法,赢得工作主动权。民事审判庭的办案人员接案后,尽快阅卷,尽早熟悉案情,在此基础上与当事人见面,了解他们的想法,然后有针对性的展开释法。通过释法使当事人了解其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的诉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案件开庭、调解打下基础,赢得工作的主动权。
(二)审中释法,以调促和,实现调判择优结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随时跟上释法析理工作,围绕案中焦点问题与当事人沟通,进而掌握矛盾纠纷根源,以其为突破口,通过讲法理、摆事理、说情理,使当事人的矛盾化解,达成调解。例如,在审理原告孔宪廷、王彦与被告李仁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时,二原告儿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被告是车主负有赔偿义务,而被告为规避法律转移财产,二原告因得不到赔偿搬入被告家中,矛盾冲突非常激烈。法院受案后,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反复上门做工作,说服教育、释法析理,从法律、人情、社会、家庭等角度进行说理,并指出双方行为的不当之处,最后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赔偿款3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
(三)判后解疑,寓情于法,力争求得胜败皆服。消除原、被告疑虑,使其服判息诉,对裁判文书进行释疑解惑。宣判后,真诚恳切地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确认证据 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阐明作出裁判的依据及推理过程,给与原、被告的不再是冷冰冰的法条,而是法官主动征求原、被告对判决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判决结果进行分析、论证,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服判息诉,提高服判率及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同时根据情况做好判后答疑笔录并记录在卷。对不按要求进行答疑的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法官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一部分,许多情况下,判后答疑会对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产生重要影响,为鼓励法官严肃认真检查案件审判公正与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院相关规定,禁止法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和不负责任的答疑,一旦违反就应给予严肃处理,以维护司法在公众中的权威形象。
三、防范在先,多元结合,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
在民事审判中,克服孤立办案的思想,努力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实践积累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减少冲突对抗,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释法解疑与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相结合。望奎法院针民事审判庭对每一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中当事人的诉求的不同,在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的同时,对案件开展信访评估预防工作,及时跟踪掌握案件情况。对于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冲突激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强化事先防范,加大释法解疑力度,确定信访等级,发出风险提示,将此类案件确定为重点化解案件。所有民事审判法官在办案中都能主动做释法解疑和评估预防工作,减少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了一批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遏制了信访案件多发高发态势。如:原告李凤侠诉被告平志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娘家居住青岗县农村,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矛盾尖锐,都有上访倾向,被告的婶婶年近七旬,双脚截肢,走路靠人背,是该村“元老级的灵魂人物”,是青岗县有名的上访户,曾对法官公开声称如不满足其侄女要求,就到省里上访,时值冬春交替季节,青岗县农村土路,路面泥泞,无法行车,工作人员徒步行走,身上、鞋里满是泥水,原告家里聚集三、四十人围观,当时被告及其家人也在场,法院面临的工作局面很复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作人员以良好的职业素质,以案说法,用我们的真情感动当事人,用我们的坦诚取信当事人,用我们精通的法律知识去折服当事人,经过耐心的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及所有的围观群众为我们树起拇指,原告的婶婶看到我们工作人员全身泥水,动情地说,你们是好样的!当即指示其侄子驾驶180型农用拖拉机把工作人员送到公路。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释法解疑与调解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实施全程、全员调解。积极开展民商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化解矛盾的始终。在调解中坚持释法解疑与思想工作相结合,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和行使诉讼权利,明确诉讼中应承担的风险,同时又以心理疏导、换位思考等多种释疑方法,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双赢的处理办法,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情理与法理的统一。如:曲永华诉周玉祥、霍春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既是邻居又有一定的亲属关系。2010年10月20日原告曲永华的丈夫闫海军帮助二被告家卖牛装车,在装车过程中,被牛顶倒,受伤后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六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闫海军住院期间,二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14000元。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96,69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周玉祥有结核病无劳动能力,房屋破旧,赔偿能力较低。基于此在庭审结束后,考虑到如果简单的判决,虽然赔偿标的额较大,但判决很难得到执行,不利于案结事了。遂对本案主持了调解,调解过程相当艰难,首先是被告方不同意调解,认为,闫海军帮助装车卖牛,被告已明确表示了拒绝,闫海军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防范意识,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被告方,咬住起诉金额不放,要求被告全额赔偿。对于双方的各持几见,法院就本案的事实相关证据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对被告进行了释法解疑,又对被告的家庭的实际情况作了细致的分析讲解,法院又通过原、被告的亲属及村委会领导分别做了原、被告的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就赔偿数额、履行期限达成了协议。
三是释法解疑与法制宣传相结合。积极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方法,全方位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扩大释法解疑的主体和对象,拓宽司法服务领域,将释法解疑工作做到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座谈,鼓励他们参与到释法解疑的队伍中,向身边人宣讲法律、采取积极的态度措施化解矛盾,引导他们善于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推进了多渠道、多途径化解矛盾。坚持开展巡回法庭活动,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深入乡村现场开庭,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对基层百姓,做好以案讲法、释法,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解除群众疑问,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达到了源头治理。如:原告李国辉诉被告张立影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被告娘家系北林区太平川镇下辖一个小屯,当时被告回娘家居住,送达开庭手续那天,风大路滑,天上下着大雪,到被告家时是下午一点多,当时被告家里人很多,有的人说话很难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未有畏难心理,而是利用这一机会,以案说法,以理服人,征取围观群众的理解,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耐心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释法解疑与信访接待相结合。望奎法院推行“院长接访日”制度,规定院党组成员每周到立案庭“院长信访办公室”接访一天。院领导亲自与来访群众面对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和信访积案,从法理、事理、情理等多角度解除当事人疑惑,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获得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好评。每名院领导在释法解疑过程中,都能做到热心询问、耐心倾听、细心解惑、诚心答疑。对于通过释法解疑仍不能息诉息访的当事人,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程序继续行使权利,或采取涉法涉诉访代理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这些做法有效的避免了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怀疑,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认同度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