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 7月12日 星期六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关于立案难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14 10:26:40


    立案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是诉讼尚未开始的关键阶段,如何解决人民群众求诉无门,没有最基本的诉权,保障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因此,立案难是我们必须要加以重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下面结合立案审判工作的实践,仅对此做出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立案难的表现形式

    在强调司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年代里,尽可能多地解决群众的诉求,对立案的把握尺度较宽,加之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案件即使得到审结,但双方讼争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彻底化解或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使司法工作失信于民,导致一些案件当事人上访情况多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近年来,由于法院严把立案关,特别是建立信访评估机制以来,对一些可能有上访苗头且通过诉讼途径不能较好化解矛盾的案件、可立可不立的案件,未予立案,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相对较好的途径解决,从而造成当事人的立案难。

    各职能部门推诿责任。一些纠纷本应属于相关部门依职权解决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不解决、不作为,却告知当事人走诉讼途径,导致一些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是法院在推脱立案。如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确权纠纷、未经工伤认定、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造成一种立案难的现象。

    近年来上级法院对案件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而一旦出现案件当事人上访情况,即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这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因而一些疑难案件、矛盾突出的案件,多数未予立案,造成此类案件的立案难。

    目前城乡居民外出务工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外出或下落不明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但据所在法院统计,2011年此类案件立案的仅占受理民事案件的3%,虽然多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的规定,但因法院无法实现调解结案及实现年终结案率的要求,为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调解率的指数,致使一些本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未给予立案,要求待有条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方予立案,如一些离婚、民间借贷等类型的案件多数在立案环节如传唤不到对方,即未予立案。

    二、立案难的原因

    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它的局限性,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用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关于立案的规定有待健全。有关的程序法对立案只做了宏观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有些地方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也比较严重,使得立案工作在实践中不好把握。有一些不予受理的案件,只是按上级法院规定的精神办理,而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有大部分当事人只认为自己的请求合理,单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立案。有些当事人对法院立案管辖的规定不清除。法院对不属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答复,造成一些当事人不理解。立案过程中当事人反复找法院,造成自身人力、财力的浪费,产生“立案难”的印象。 

    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并不能包揽所有的各种纠纷。我国正处于转型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和激烈,如果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都涌入法院,法院不但无法承受,而且法院也无法解决,目前法院已经承载了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重任,立案审查作为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可以发挥一定的防范功能。法院不可以介入一切纠纷,许多纠纷不具可诉性,不属于司法纠纷。但有些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但出现纠纷了就想到法院,给立案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立案难的解决对策

    降低起诉条件,禁止提高起诉的门槛,严格执行程序法,防止立案时进行实体审查,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条款与规定。

    建立诉前调解联动机制,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强化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的充分发挥,杜绝各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尽量使一些矛盾在相关职能部门得以化解,减轻法院立案的压力。

    正确处理立案与调解率的矛盾,要正确看待调解率指数,要认识到制定调解率指数的目的是使尽量多的案件得到调解,但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率而使该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同时,建议上级法院在制定调解率指数时应考虑基层法院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调解率的指数。

    对无理缠诉、闹诉和非法上访现象要严厉打击,减轻法官压力,规范司法环境。

    解决立案难的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完善、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媒体舆论的正确导向等。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途径,如果这一渠道不畅通,对该立案的不立案,就会把矛盾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反之,对于应当立案的案件,经立案并审理后,只要判决是公正的,即使败诉,使当事人知道败诉的原因,使其息诉服判。也会收到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在立案时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立案的给予立案,有利于切实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化解矛盾,切实做到为民司法,维护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真正树立起法院窗口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马桂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