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相撞,王某当场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为: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现年64岁,配偶:陈某63岁,无生活来源,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平时日常生活主要由死者王某护理。夫妻双方生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现王某的近亲属(包括陈某在内5人)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其中包括陈某的护理费20万元。
请教: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者的被抚养人是否包括配偶?配偶为残疾人的是否可要求日常护理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主要的赔偿项目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规定是: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被扶养人包括:
法定被抚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即法定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法定被扶养人=法定被扶养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的成年人。
一、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包括直接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死亡、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
1.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①未成年子女;②未成年孙子女;③未成年外孙子女;④未成年弟;⑤未成年妹。
2.未成年法定被扶养人作为赔偿权利人不要求被扶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成年近亲属作为法定被扶养人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要件。成年法定被扶养人范围包括:
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综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王某的被扶养人应包括配偶陈某,但陈某所要求的护理费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可循,应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部分,已经包括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之中了,不能另行请求。
陈某护理费这个项目可以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上(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予以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