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受委托办工作,收“人情费”不合法

  发布时间:2011-12-27 10:52:12


    望奎县的叶某收了3万元“人情费”为他人办工作,但对方却因他办的工作与承诺的不相附,而告上法庭。近日望奎县法院作出判决:叶某返还给赵某人情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望奎县居民赵某想给儿子找个像样的工作,朋友叶某承诺能为其儿子找到工作,为此赵某给了叶某3万元作为人情费。随后,叶某委托其亲属给赵某的儿子在盘锦市辽河油田安置个工作,是合同制工人,一年一签合同。但赵某认为,该工作不是正式工作,要求叶某返还30000元人情费;而叶某则提出,双方的委托合同实际已履行完毕,费用是叶某的亲属垫付的,赵某并没有实际给付。因此赵某以叶某涉嫌诈骗向公案机关报案。望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返还非法占有。

    庭审中,因有公案机关的刑事侦察笔录,故对叶某收取赵某30000元的人情费可以确认。

    望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扣除实际支付的委托费用3000元后应当予以返还,故要求叶某返还人情费2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马桂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