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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法院 工作人员司法作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8-15 09:07:12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干警的司法行为,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违反法官职业准则的行为:

    (一)不准在业外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德、法纪,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

    (二)不准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恭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三)不准乘警车、穿法服出入娱乐性场所。

    (四)不准着便装或者混装接待当事人或上访人。

    (五)不准开庭迟到、缺席、早退。

    (六)不准酒后开庭。

    第二条 禁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不准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不准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四)不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准共产党员信仰其它教派,佩戴其它教派的标志。

    第三条 禁止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问本院的案件。对过问案件人员,需填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问案件登记表》。

    (二)不准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三)不准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

    (四)不准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五)不准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六)不准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 禁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一)外出办案或工作,不准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

(二)外出办案或工作,不准赌博、酗酒、进歌舞厅等娱乐性场所。

    (三)不准以办案或其它名义,长期使用、借用涉案单位或个人的车辆。

    (四)不准以各种名义要求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甚至索要财物。

    (五)不准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工具。

    (六)不准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七)不准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

    (八)不准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九)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十)不准为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一)不准公车私用。

    第五条  禁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不准瞒报、延报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

    (三)不准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

    (四)不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和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

    (五)不准弄虚作假,谎报学历、学位,骗取荣誉、利益。

    第六条  禁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

    (二)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

    (四)不准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对存在以上三十八种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从严从重查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唐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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