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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22 15:03:59



编者按:该文虽已发表多年,但其中有关法院改革创新的思路,仍对当前法院改革创新具有指导意义。此文被收录在《中国应用法学优秀成果要览》一书中。



试析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强制了力的集中体现。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还不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偏离了法律规定的正确轨道,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必将阻碍法院改革的进程,同时解决好这些问题也是法警工作改革的出路所在。
    一、编而不合,法警队形同虚设
    《条例》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南,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条例》第十三条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这一规定是从组织管理上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独立警种地位,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虽然内设了司法警察机构,法警名义上实行编队管理,但又把人员分散到各业务庭、科、室,隶属于各庭、科、室管理,这种现状势必造成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出现法警应干的事别人干,需要法警时无人干之弊,久而久之,法警职能逐渐弱化,法警队形同虚设,司法警察独立警种地位和准军事化特点荡然无存,这与《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管理的精神背道而驰。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实行规范化科学分类管理势在必行,法官应单列管理,书记员应单列管理,法警更应单列管理。因此,司法警察这种编而不合,偏离法律规定的现状绝不能持续下去了,必须回到《条例》规定的正确轨道上来,司法警察实行集中单列编队管理。这样才能集中警力,重拳出击,形成合力,使司法警察真正成为一支“有警必出,出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准军事化战斗集体。
    二、双重身份,法警越权办案
    一些法院由于历史的原因,法警分散导致有些法警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司法警察又是审判员或是执行员。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不能评定授予法官等级,即司法警察不具有法官资格,也就不能行使法官权力,就是说司法警察行使法官的权力于法无据,换言之,司法警察行使法官的权力就是越权办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违法办案。执法者必须具备执法资格,而执法资格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以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为其使命的,理应率先垂范,于法无据的事情坚决不能做。各级法院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法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职责,这样才能优化审判组织的构成,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职责不清,非法警行使法警职权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明文规定了司法警察依法履行的八项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却出现了非法警人员行使法警职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明文规定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法警的一项重要职责。这是由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危险性决定的,法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执行强制措施是法警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而现在多数法院的做法是院长批准的拘留等强制措施审判员可以执行,执行员也可以执行。这些人员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由于装备上不能保障,常常遭到被执行人的围攻、殴打,而且严格说来这些人员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因《条例》已将这项职责赋予了法警,换句话说,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是越权办案,同样也是违法办案。这种偏离《条例》规定的做法必须依法理顺。随着99式警服和2000式法服的换发,法官体现更多的应是文职官员的特点,因此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回到《条例》规定的正确轨道上来,全部交由法警执行。
    其二,《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明文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是法警依法履行的职责。送达可以说是法院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诉讼行为,看似简单,而实际上送达却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诉讼活动,诉讼文书只有经合法送达后才能产生法定的法律后果,可以说,是送达使诉讼行为具有了法律意义。因此这项严肃的工作《条例》明文规定由专人即法警负责执行。而目前多数法院的现状是审判员送,书记员也送,这与《条例》规定的专职专责的精神相背离。随着审判流程管理的普遍推行,送达作为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由专人负责,法警执行送达任务顺理成章,合理合法。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隔离带”,使有审判权的人不接触当事人,无审判权的人直接接触当事人,避免了审判员与当事人的不必要接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法警混岗、分散管理是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法警实行集中编队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种专业化管理必将有利于发挥法警服务审判的辅助性职能作用,把法官从一些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审判工作上。因此,建立一支训练有素、作风顽强的专业化法警队伍,不仅是法警工作扭转被动局面的需要,同时也是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的需要。

文章出处:2001年省法院《审判研究》及《中国应用法学优秀成果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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