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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7-02-08 11:20:22


所谓规避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采用不当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转移财产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我们发现了规避执行的方式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

  1、被执行人通过将财产登记到他人名下或交给他人占有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2、被执行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或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虚设债务或担保等方式减损、弱化自身履行能力的行为;

  4、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照的条件而拒绝办理,或被执行人施工建设的工程符合结算工程款条件而拒绝结算,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多头开户,制作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盈亏真实情况,或其管理部门、关联企业及其他单位配合其开设户外存款、化名存款及帐外设帐,甚至公款私存的行为;

  6、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虚设子公司、公司改制、重组或转租、承包、联营、合资名义悬空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

  7、被执行人通过夫妻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或被执行人与财产共有人签订析产协议,将共有财产全部分割或明显不合理多分割给没有债务一方的行为;

  8、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或其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出租、转租财产的行为;

  9、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宝程序或利用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10、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1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以控制或参与分配执行财产,或在正常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处分执行财产的行为;

  12、案外人规避案外人异议之诉另行提起普通诉讼阻止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13、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14、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行为;

  15、以煽动闹事,个人集体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阻挠、干扰执行的行为;

  16、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个人配合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行为;

  17、被执行人享有投资权益的企业,拒绝提供财务帐本资料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分配红利、股息的行为;

  18、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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