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哆啦A梦”江苏镇江维权 一审获赔13万元

发布时间:2017-05-11 15:22:48


    因在广场上摆放15个“哆啦A梦”模型,江苏镇江两家公司侵犯了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记者26日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拥有“哆啦A梦”衍生形象在大陆地区著作权的上海某商贸公司,起诉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于2016年1月4日至31日在共同经营管理的广场上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被告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无论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公开发行后都享有著作权,“哆啦A梦”“小黄人”等形象虽然随处可见,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