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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商贩销售假冒盐获刑一年半 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7-05-11 15:24:56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孙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2014年以来,孙某在富源县某村自家经营的百货商店内向村民销售假冒盐。2015年6月被富源县盐务管理局查获并告知其销售的食盐系假冒盐,后孙某仍然继续销售。2016年9月26日再次被查获,当场扣押正在销售的假冒盐278公斤,经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的食盐抽样检验,未从中检测出碘,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为假冒云南盐化“白象牌”盐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销售不含碘食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孙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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