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魏某在禁渔期的巢湖水域电鱼3.2斤,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魏某自愿缴纳6000元生态修复款。近日,在法院的监督下,渔政部门购买1000余斤鱼苗投放到巢湖里。这是安徽法院首起判决执行生态修复款用于购买鱼苗投放的案例。
2016年4月7日傍晚,魏某在巢湖禁渔期内,到肥东县长临河镇附件的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电流逆变器、手杆捞网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3.2斤。魏某被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检察机关认为,魏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14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在巢湖边依法巡回审理此案。庭审中,34岁的魏某当庭认罪,称自己只有初中文化不懂法,被抓后才知道非法电鱼的危害。法院当庭判决,魏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5000元,魏某同时自愿缴纳6000元生态修复款。法院判决由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监管执行。魏某成为巢湖水域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第一人。
巢湖渔政总站在湖边渔场,用魏某缴纳的6000元生态修复款,以政府购买的招投标价格,购买1000多斤鳙鱼和鲢鱼。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包河区检察院、公安局水上分局作为监督部门到场见证,公证处人员对购买、投放过程进行公证。
当天,魏某跟随渔船到了巢湖深水区,看着鱼苗跃进水里后,松了一口气。“当时出于好玩,电鱼3斤多,竟换来刑罚,是自己不懂法惹了祸。”魏某说,“到巢湖放养鱼苗也是为给自己在上小学的孩子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包河法院副院长孙先友表示,以前此类犯罪多数都判处拘役或罚款。用生态修复款投放鱼苗是一次创新尝试,彰显了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