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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燃垃圾烧损车辆 “生事”大爷构成放火罪

发布时间:2017-08-02 17:15:34


    一位大爷在马路上点燃垃圾后引发火灾,致路边汽车被烧损。事发后,大爷却以其是为了清理道路为由,为自己辩解。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这位大爷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65岁,家住河东区。2016年3月7日15时,王某在河东区一处马路边上,趁无人之机用打火机点燃垃圾及废旧物品后离开,致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名爵牌汽车被烧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坏部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32元。当月1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庭前调解,被害人吴某对王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主观上不是故意放火毁坏汽车,而是为了烧毁垃圾清理道路,应该属于失火。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有生活经验的成年人,明知案发道路属于附近居民出入的必经之路,且附近有居民区、临建房等生活工作场所,现场垃圾及废弃物数量庞大,其在汽车附近点燃与垃圾堆蔓延连接的废弃可燃物,可能造成火势蔓延引发火灾,却仍趁无人之机放火,后又离开现场任由火势发展,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其构成放火罪。鉴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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