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湖南一男子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7-08-02 17:21:18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7年4月12日至13日,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在常德市柳叶湖管理区白鹤镇附近的山上采挖樟树27株。通过走访调查证实,崔某某所采挖的27株樟树均为飞籽成林、自然生长。经鉴定,崔某某所采挖的27株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到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