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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12 15:57:40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

    一、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

    一是夫妻矛盾。当前,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农村的普遍现象,随着打工者收入增多、视界开阔,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发生变化,原来的家庭生活观念、生活局面日渐受到冲击,夫妻出现对立情绪时,往往老人首当其冲,在物质和精神上受到孤立,特别是部分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质不高,老人几乎成了出气筒,冻饿、打骂、克扣、甚至拒付赡养费用等等屡见不鲜。

    二是子女经济条件差,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占相当比例的赡养纠纷的被告或是自己年老体弱,或是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客观上没有能力尽赡养义务。有些子女外出务工,留老人守屋。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不仅与家中老人联系较少,而且他们经济收入水平直接决定了对老人赡养能力。

    三是老年人子女多,相互之间推卸责任。农村家庭子女通常较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攀比、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剑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亏”,便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原来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因为心里不平衡,不再支付赡养费。

    四是分家析产和继承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农村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来自于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成为日后赡养问题的原因之一。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

    五是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有些子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赡养义务。有些子女把市场经济中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家庭生活的范畴。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降低、经济收入的下降,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家中的地位,老人在家中成了“多余”的人。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产生嫌弃心理,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六是老人再婚引发纠纷。原告丧偶另娶(或另嫁)后失去生活能力的,继子女不承认赡养关系。有的认为其继父继母有霸占财产的目的,有的认为父母再婚让儿女不好做人等。如70岁的原告李某,52岁时丧偶,考虑儿女们已经成人,为了不给儿女们添麻烦,便嫁给孤身老人王某。王某死后,李某失去生活来源,回到儿子家,儿子媳妇认为其母亲能干活时改了嫁,不能干活时就跑回来给他们找麻烦,断然将其拒之门外。

    七是将老父母拆散供养引发纠纷。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拆散,一个儿子家住—个,负责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孤独苦闷;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去世,另一方老人长寿,该子女觉得自己吃了亏,就要求由两方共同供养,于是兄弟姐妹间闹意见,老人遭了殃。

    二、化解赡养纠纷的建议

    针对农村赡养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解决。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农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人民法院要与各级组织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标语、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的宣传,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法。在全社会养成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二是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基层法院和农村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基层民调组织应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形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共同参与、全员上阵的强大的调解网络,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根据村规民约等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三是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审理。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各部门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是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当前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村老年人本身没有所属行政单位,没有退休金保障,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生活来源单一,一旦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采取家庭养老方式,生活上完全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根据我国国情,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仍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已使部分农村赡养人不堪重负,致使各类赡养纠纷频发,不利于农村社会秩序和家庭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行政、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着手,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帮扶体系作为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缓解农村赡养矛盾。

    五是提早重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农村地区独生子女家庭日渐增多,对此类家庭来说,传统的分担赡养方式已不能适用,未来一代人的赡养压力将会更大,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因此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尽早进行调研论证,制定相应措施。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的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然状态,既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工作中应以三项重点工作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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