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禁止违反法官职业准则行为
(一)不准在业外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德、法纪、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
(二)不准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恭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三)不准乘警车、穿法服出入娱乐性场所。
(四)不准着便装或者混装接待当事人或上访人。
(五)不准开庭迟到、缺席、早退。
(六)不准酒后开庭。
第二条 禁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不准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三)不准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四)不准违反国家的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准共产党员信仰其它教派,佩戴其它教派的标志。
第三条 禁止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问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案件。对过问案件人员,需填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问案件登记表》。
(二)不准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三)不准故意泄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
(四)不准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五)不准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六)不准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七)不准同一案件发回重审超过两次。
第四条 禁止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一)到基层法院工作,不准讲排场,超标准接待,要求基层法院远距离迎送。
(二)到基层法院工作,不准赌博、酗酒、进歌舞厅等娱乐性场所。
(三)不准以办案或其它名义,长期使用基层法院的车辆。
(四)不准以各种名义要求基层法院报销费用,甚至索要财物。
(五)不准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工具。
(六)不准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
(七)不准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身份。
(八)不准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九)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十)不准为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一)不准公车私用。
第五条 禁止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一)不准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
(二)不准瞒报、延报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
(三)不准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决策错误。
(四)不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和对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办理。
(五)不准弄虚作假,谎报学历、学位,骗取荣誉、利益。
第六条 禁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不准违反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或者工程项目招投标。
(二)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不准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
(四)不准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对存在以上三十八种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从严从重查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