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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7-12-02 16:54:16


    据孟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救济程序;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还要被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仍然较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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