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02 16:59:40


    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