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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12-02 17:00:39


    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还有效吗?

    《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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