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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零容忍”,望奎一被执行人妨碍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8-06-27 09:50:57




    6月22日,望奎县内一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法院执法干警扣押其车辆时,对执行人员谩骂、撕扯、甚至咬伤执行干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张某某、刘某某在望奎县内经营着汽车配件、农用汽修等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将属于杨某的挖掘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卖给了何某,因此,双方因物权归属问题产生物权保护纠纷。杨某就其违法行为向望奎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刘某某返还挖掘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张某某二人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8万元,挖掘机价款30万元,共计48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故此,杨某向望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扣押。在扣押车辆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人员,为防止被执行人有过激行为,对围观群众与执法人员及车辆造成伤害,由于被执行人拒不下车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车窗对其双手进行控制,在执法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激烈反抗,将执行人员咬伤。为避免其造成更恶劣的后果,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带回法院。

    目前,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暴力抗法,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人民法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刘美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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