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望奎法院执行局将一份金额为28050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到了申请执行人黄某手中,当接到这份救助金时,申请执行人激动的热泪盈眶,虽然金额在外人看来可能不是很多,但是对于黄某来说,真是解决了大问题,她握着执行人员的手,激动的说不出话来。
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郑某驾驶自家机动三轮车,与申请执行人黄某的儿子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同意对齐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据调查了解,齐某家庭条件困难,本人更是全家的顶梁柱和劳动力,上有老下有小,他的意外离世给家人带来的伤痛更是雪上加霜。而被执行人郑某的家庭条件也很困难。70多岁的郑某一人靠种地维持生活,无子女照顾,老伴前些年因病去世,身体本来就不好的他如今又遭遇了这场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意外。因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了齐某死亡,他也不得不为此负法律责任。得知此情况后,我院为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了国家的司法救助金。这也是我院第一笔申请成功的司法救助金,让这冰冷的法律条文有了“温度”。
近年来,望奎法院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努力做到公正及时救助,帮助被害人拜托生活困难,彰显人文关怀,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危难之中都能够感受到司法温情,获得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关于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这不仅仅展现了司法的温情,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秉承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面前,司法救助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那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又应如何申请司法救助呢?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
根据最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可概括为: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6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救助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但无论什么情况,救助金额都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当然,司法救助是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最后手段,具有国家福利性质,不是赔偿被害人、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只能解决燃眉之急,解决其紧迫的生活困难、医疗需求。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会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二、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意见》规定了司法救助金发放的4个程序,分别为告知、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告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四)发放。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