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奎法院执行干警就”王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与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两个案件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 情 回 顾
朋友借钱不还 担保人也成共同被告
原告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是朋友关系。2007年5月高某某在王某某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2分,高某某承诺2018年3月1日前还款,此款由共同被告张某某作为担保人,二被告给王某某出具了欠款据,此款到期后,王某某多次找高某某索要此款。高某某多次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找担保人张某某,担保人也多次推脱不理,王某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立即还清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开庭审理,判决高某某10日内给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并未按时还款,无奈之下,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望奎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当拘留所的大门切切实实的出现在眼前时,高某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即家人立即筹款,第二天就将钱款本金及利息履行到位。鉴于高某某悔过态度较好,并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望奎法院对其解除司法拘留,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 情 回 顾
工作期间受伤 导致五级伤残
老板不掏医药费
司法拘留后 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201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王某雇用申请人李某的妻子顾某某到潘记粥铺打工,负责刷碗、擦桌子和搞卫生,月薪1600元。2016年5月5日上午,顾某某在潘记粥铺二楼刷碗下楼准备捡碗、擦桌子,在下楼转弯处摔倒,造成右腿股骨近端骨折。当日在望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十九天后继续治疗。后经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因被申请人王某拒不负责医疗费诉至人民法院。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共计255093.8元,后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以(2018)黑12民终6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现两级法院判决均已生效,而被申请人仍拒不支付赔偿金,故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望奎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通过执行法官们的倾力执行,申请执行人们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注重“强执”和“善执”相结合,树立高效执行、和谐执行的理念,采取对当事人惩戒和说服教育并行的方法做好执行工作,以促进和谐为方向,用实际行动践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