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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会】望奎法院 召开妨害公务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12-11 13:57:33





    12月7日下午,望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发生在所辖区域范围的8起妨害公务罪的典型案例,并公开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长龙、刑庭庭长何玉斌、副庭长赵庆鹏出席发布会。

    会上,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长龙介绍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及相关法律规定。我院自2015年至今共受理妨害公务犯罪案件16件,呈现了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案件13件,妨害行政执法局执行公务案件2件,妨害盐业部门执行公务案件1件。会上,杨院长对案件所表现出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并介绍了我院在处理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做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

    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大特点:一是从案件的犯罪行为来看,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采取了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撕扯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抢夺、摔坏执法设备,冲击执法现场、办案区域等方式,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二是从案件的犯罪主体来看,呈现多样性特点,既有农民,也有城内无业人员;既有年轻人,也有老年人;既有男子,也有妇女;三是从案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因为被告人饮酒、法律观念淡薄、哥们义气浓厚、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而触犯法律;四是从案件产生的后果来看,既给执行公务的人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妨害公务案件的审判工作,成立了依法打击妨害公务犯罪案件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在刑庭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院长或刑庭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类案件。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了一批妨害公务案件,判处有罪人犯24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的刑罚。

    今后,我院将一如既往加大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合法权利。

☛ 一是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方针,对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决不姑息。对使用暴力的行为达到轻伤害、重伤害程度的妨害公务案件,将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 二是希望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和素质。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及本行业、本系统关于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

☛ 三是广大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执法。在日常执法中一定要依法执法、不要依情执法,要公平执法、不要选择执法,要严格执法、不要随意执法,要文明执法、不要野蛮执法,总之要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 四是提醒广大公民要依法维权,提高尊法、守法意识,不要以身试法。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解决问题。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广大公民切不可铤而走险,一意孤行,对抗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天下午,望奎法院选取的8起妨害公务犯罪典型案例,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案例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妨害公务犯罪八大典型案例 望奎法院

☛ 案例1.----被告人王保国、董振财、赵永强、王保才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分别对四人判处一年零九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

☛ 案例2.----被告人张欢(女)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欢打骂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人民警察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又故意毁坏人民警察执法设备,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案例3.----被告人马占义在火灾现场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判处马占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 案例4.----被告人李凤国在公安机关办案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凤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案例5.----被告人刘国富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刘国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国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 案例6.----被告人金忠海醉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忠海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 案例7.----被告人邹新建在公安派出所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新建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 案例8.----被告人陈玉雪阻碍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在公安人员对其警告后继续实施阻碍行为,在其被强制带离过程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陈玉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玉雪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刘美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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