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杨白劳”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欠钱的按时还,都成了难得的事。当今社会,法治愈加健全,百姓法律意识增强,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法律替你做主!
2016年5月,姜某某和李某某夫妻二人在杨某某处赊购猪仔35800元。承诺在猪出栏后给付此款,并向杨某某出具了欠据。过了一段时间,猪出栏后杨某某多次找到夫妻二人索要此款,二人给付被告20000元,余下15800元推脱至今不还。多次索要无果,原告杨某某将二人诉至法院,准备拿去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年1月6日,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判决姜某某和李某某夫妻二人还款15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拿到了法院的判决,杨某某心想,这钱总算是有着落了,可是谁能想到,即便是这样,夫妻二人还是不还钱,无奈之下,杨某某只好继续走他的维权之路,索要欠款。
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未收回欠款的情况下,向望奎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赵大奎收到案件后,及时了解了案情并与姜某某和李某某夫妻二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开始与之开始了诸多回合的沟通。二人始终不配合干警的执法工作,而且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望奎法院执行局对二人申请实施强制司法拘留。
承办法官表示,执行环节是整个司法流程中最末端而且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执行环节没有将裁判落到实处,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也将受到伤害。在实际案件中,就有不少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消极对抗方式拖延甚至抗拒执行。本案中,两名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而且不配合执行干警工作,二人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列出的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及拘留,加大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以扭转怠于执行的不良风气,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