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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的“中华小曲库”可不是想有就能有的!

发布时间:2019-05-07 13:26:19


导读

导读:吃饭、唱歌、看电影,是很多年轻人聚会的三个必选项,其中就数和朋友到KTV里唱歌最热闹、最有气氛了。在每个人心中,都有几首KTV的必点曲目,可是你知道吗?KTV播放的这些歌曲,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KTV更新系统

客流没到 法院的传票先到了


李某是青冈县一家量贩式KTV的经营者。这家KTV有3层楼,20多个包房。因为网络快速发展,唱歌的人少了,为了增加KTV的人气,他想换个好点的系统,购买了“星网视易”的KTV娱乐系统。

点歌系统推陈出新,歌曲库得到丰富,本以为可以迎来源源不断的客流。没想到,今年4月,他们迎来的却是法院的传票。

接到员工的通知,李某匆匆地从外面赶回KTV。他没有想到,自己的身份有一天会从企业的经营者变成涉嫌著作侵权的被告。

不光是经营者李某,可能很多看到这里的观众也有一个疑惑:好的音乐作品,本来就是脍炙人口广为传唱的,为什么被KTV放在系统里,供顾客点播、演唱就涉嫌侵权了呢?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何许人也?


本案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一家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音集协管理着海内外300多家权利人的音像制品,包括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环球、索尼、华纳,以及海内外主要唱片公司华谊、滚石、杰威尔等。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音集协代表音像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以及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点歌系统自带歌曲是否构成侵权?


4月16号下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原告在被告的KTV点播了一百首歌曲,由公证处现场进行了公证保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播放了由原告提供的歌曲原版光碟和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在KTV点播后公证保全的歌曲。




4月1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青冈县某娱乐会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歌曲十一万余首,基本涵盖了被告经营KTV用以盈利的全部歌曲。被告自2015年10月18日至今,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青冈县某娱乐会馆营业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故意侵权使用原告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歌曲是歌曲点播系统自带的,自己不构成侵权。这些年来,KTV的客流量一直不大,他只开放了一部分包间供顾客使用,新的系统是在2018年5月6日才开始使用,就算构成侵权,也应该自2018年5月6日按实际使用的点歌终端数来计算。原告主张的侵权使用费的单价过高,应分区域予以确定。


合议庭认为,虽然涉嫌侵权的歌曲全部是点歌系统里自带的,但是被告购买了点歌系统,不代表就能在未给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宣判。


法官温馨提醒


除了本案中音像制品,文学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戏剧舞蹈杂技作品等也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信息高速传播的新媒体时代,公民一个不经意的举动,也许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院长 张迪


比如看演唱会的时候,擅自将演唱者的录像,放到网上进行传播,就是侵犯了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用微信公众号的形式转载他人的作品吸引粉丝,这种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另外,在网上下载的配图,随意用来制作其他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了侵权。



责任编辑:刘美    

文章出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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