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法院关于保障和服务
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细则和措施
为提升全市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司法水平,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根据中共望奎县委政法委关于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引发<政法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司法解释,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能动司法原则。及时收集、归纳、整理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的法律问题,主动回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以一流的司法服务水平助推民营经济跨越发展。
第二条,平等保护原则。平等对待各类不同地域、不同规模、不同类别的民营经济主体,做到实体处理、程序处理一视同仁。
第三条,服务经济发展与保障民生并重原则。既要坚持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又要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民营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第四条,妥善审理涉民营经济的民事案件。在审理涉民营企业资本瑕疵纠纷、股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融资性担保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申请破产等案件中,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法规,对民商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审查,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又要在不突破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保障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保护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第五条,依法打击涉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返还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主、民营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毁坏民营经济生产资料、设备等侵财犯罪,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妥善审理涉民营经济的行政案件。坚持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机结合,对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权力,损害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在涉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妥善办理涉民营经济的执行案件。对胜诉的民营企业,及时帮助其实现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对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在诚信基础上用活执行措施,用时间和空间换取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于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经营前景黯淡的民营企业,要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引发社会不稳定。
第八条,扎实推进“诉非衔接”改革试点。以推进“诉非衔接”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培育民营企业调解组织,以法院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调解人员,指派法官担任企业调解组织联络员,指导企业开展调解工作,增强民营企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引导诉争各方利用非诉方式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第九条,建立民商事纠纷快速裁判机制。设立“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对经调解无果的民商事案件,凡符合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小额速裁规定的,依法快速裁判;对其他案件以法定审限为前提,尽量缩短诉讼周期,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速审速裁,简化程序,减轻诉累,降低对民营经济主体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认真开展送法进企业专项活动。成立法律宣讲咨询服务组,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在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总结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编印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民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司法调研服务党政决策。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营经济资金准入、融资担保、自主创新、内部治理、环境资源保护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开展研讨,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陈颖谦通知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党组成员。民事审判二庭为办事协调机构,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和法律问题。建立院领导联系重大民营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强化审判指导。全院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法院审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积极探索类案审理机制,组建专业化合议庭,确保涉民营经济案件妥善审理。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在受理、审判、执行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市中法院、县政法委备案。
望奎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