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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2011年12月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2-12-13 14:53:59


望奎县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下辖的一个县,有6个镇、13个乡,192个村,人口48万。望奎法院内设一个民事审判庭,下面设四个法庭,分别为卫星人民法庭、先锋人民法庭、莲花人民法庭、厢白人民法庭。通过对我院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364件,其中离婚案件2211件,占民事案件的41.21%。不难看出,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一、2007年至2011年受理离婚案件统计表

年 度    民事案件数   离婚案件数(城镇 农村)   比例

2007年     1271          494(155  339)       38.86%

2008年     1133         464(146  318)       40.95%

2009年     856          421(136  285)       49.18%

2010年    835           430(165  265)       51.49%

2011年    1269          402(135  267)       31.67%

2007年至2010年离婚案件是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1年

有所下降。

2007年至2011年离婚案件婚姻存续年限统计表(每年抽取30件)

年度 婚龄10年以下  比例  20年以下  比例  30年以上 比例

2007年    19     61.29%    9     29.03%    3    9.67%

2008年    15      50%     12       40%     3     10%

2009年    16      51.61%    10   32.25%   5    16.12%

2010年   11      36.66%   13   43.33%    6     20%

2011年   17      56.66%    7   23.33%    6     20%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1、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

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相当大的比例,2007年较之2011年同期相比有上升趋势。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07年受理的494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31件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9件,占61.3%;2008年受理的464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30件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4件,占80%;2009年受理的421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31件,女方提出离婚的19件,占61.29%;2010年受理的430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30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件,占73.33%;2011年受理的402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31件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件,占58.06%。综合以上情况,女方作为原告,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3、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责任编辑:唐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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