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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判了!望奎法院公开宣判 被告人仉某利等 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26 10:32:4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扫黑除恶的工作力度,依法打击涉黑涉恶犯罪。6月25日上午,全市法院统一联动,集中对全市“扫黑除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同一时间,望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仉某利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被告人雷某颖、王某兵诈骗,被告人郑某锋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仉某利伙同被告人雷某颖在经营、管理汇通公司过程中,在酒类经销领域,在日常生活中,有分有合,实施了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诈骗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仉某利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本县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二手车交易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构成恶势力。

诈骗事实

    200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仉某利伙同被告人雷某颖在经营、管理望奎县汇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过程中,为骗取二手车交易客户的财物,在明知国家已经免征个人二手车交易税的情况下,利用其掌控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条件,对前来要求开具个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客户及中介人员以收取交易税为名诈骗1400余人,诈骗金额4462570元。

强迫交易事实

    2011年8月,被告人仉某利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陈某艳退出雪花啤酒经销市场,将雪花系列啤酒经销权转让给自己。

2016年9月被告人仉某利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张某林支付6万元购买一套楼房。

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9月,被告人仉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黄某强6000元人民币。

故意伤害事实

    2005年6月,被告人仉某利因代理啤酒销售价格一事与蒋某新产生矛盾,将蒋某新右手砍成轻伤。

寻衅滋事事实

    2001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仉某利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辱骂程某涛、刘某东、杨某文、刘某阳、王某达,又多次拦截、辱骂、恐吓王某全、张某东、于某军、李某锐、周某、赫某义,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仉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强迫他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多次拦截、辱骂、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颖、王某兵伙同仉某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锋伙同仉某利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仉某利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51万元。被告人雷某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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