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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夯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

  发布时间:2013-04-28 08:41:12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1]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强调了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凯特勒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菲利提出了著名了犯罪三原因论,即犯罪是犯罪人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李斯特也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指出,应将犯罪视为社会与个人的产物,即犯罪是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和犯人固有性格所决定的。纵览这些观点,虽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化,又是犯罪人所处外部环境对其起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  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诱因

  心理发育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刺激,从而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一些意志力薄弱的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起初表现为打群架、夜不归宿、酗酒、吸毒等行为,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犯存在以下几种错误的价值观:一是拜金享乐的幸福观。二是哥们义气的友谊关。三是亡命称霸的英雄关。四是淡漠模糊的法制观。

  (二)家庭功能的缺失

  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指出:“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得到增强,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下降。”[3]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都是由于父母离异缺乏管教或者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管教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通过笔者与青少年犯的接触发现,这些家庭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亲情过剩的“溺爱型”家庭、疏于管教的“放任型”家庭、粗暴专制的“高压型”家庭。

  (三)教育制度的不合理

  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发展的环境,从而客观上为缺点较多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创造了条件。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赫希指出:“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结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4]在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上,他勾画出了这样一个原因锁链:学习能力差→学业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的权威→发生少年犯罪行为。赫希认为,少年犯罪是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一种手段。目前我们的教育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二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三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一开了之”,  而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青年甚至犯罪帮伙的拉拢和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四)预防控制体系的缺陷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原有社区控制的削弱。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原有的“熟人社会”已被打破,“熟人社会”的功能,如邻里间的潜在监督、社会控制、常规传统、公共舆论以及通过它们发挥的对青少年行为的控制都被大大瓦解。薄弱的社会控制以及原有生活区域和新生活区域的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观有助于滋生犯罪行为。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创始人帕克和伯吉斯研究发现,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居民迁入而旧的居民迁出的“间隙区域”,在这个间隙区域,社会传统和社会控制被削弱或瓦解,因而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5]兰山区是临沂市的经济中心,商贸物流业发达,流动人口比重大。据统计,我区共有人口88万,其中流动人口30万,流动人口比例高达34%.通过对我区青少年犯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犯罪严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加在他们身上的社会控制比较弱。

  (五)社会变迁的影响

  犯罪学理论认为,每一次社会大变革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发期。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也在加快调整,青少年在这其中面临着更多压力和挑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满足,就会导致不满和失望,并以反社会的行为爆发出来。

  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固定户籍人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导致青少年心理失衡,产生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引起攻击性和敌意,并且最终导致暴力行为和犯罪。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诱使青少年盲目崇拜金钱,追求享乐,为获不义之财而疯狂作案。

责任编辑:张秋菊    

文章出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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