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年审判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的窠臼,法官不仅要做到正确定罪量刑,还要将工作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庭前做好青少年犯的犯罪原因调查,庭后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并努力完善社会共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真正将“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办案方法:
(一)立足教育,“人性化”办案
1、制定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深入透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
为了做到适当定罪量刑,尽可能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少审庭积极实行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专门制作了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调查表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本人情况,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脾气、爱好志向等;第二部分是家庭情况, 包括父母的职业、父母婚姻状况、未成年被告人从小与谁共同居住、父母对本人的要求、父母对本人犯错后的态度、父母对本人的疼爱程度以及本人对父母管教的态度和要求等;第三部分是学校教育,包括在校表现、学习兴趣、是否经常上网、学校对本人管理是否严格、本人对学校管理的态度等;第四部分显示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交往成长情况,包括毕业后的去向、结交人员、结交途径以及对本人影响最大的事件和对社会认识的评价等;最后一部分是对产生涉嫌犯罪的原因的自我评价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大都文化水平不高,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的现状,我们将各种可能性一一列出,未成年被告人只需要打对号选择即可。该表格式明了、内容详细、涵盖面广,为庭审和帮教提供了翔实可靠的原始材料。
2、全面把握未成年人量刑情节,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的准确把握,必须以充分认识其犯罪前、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各个事实因素为前提,并在量刑时对这些因素加以灵活运用,以体现未成年人刑罚的个别化,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目的。在对未成年人量刑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因素,注重未成年人的个别情况和对之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努力寻求刑法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以弥补成人刑法所确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防止将从宽原则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原则的适用走向极端。实行行刑社会化,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害程度较小的未成年犯灵活使用单处罚金刑、拘役 、管制及缓刑等非监禁刑处罚方式,以促使在押未成年人犯及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获得新生。
3、制作“法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
“青少年朋友,或许你的生活会历经坎坷,或遇到许多不测,那么你还会热爱生活吗?其实,一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认识错误,不知悔改。我想你应该抬起头,望望高深莫测的天空,走向阳光,沐浴温暖的洗礼,让她赋给你重新起航的心情,拨正迷途的航标,然后深深的舒一口气:重新再来!”乍看这段话,会以为是某篇散文的摘录,其实,这是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专门为未成年犯制作的“法官寄语”卡片中的一张。青少年的人格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挽救得当,就可能将其从犯罪的边缘拉回,重塑其人格;一味惩罚,则可能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产生更强的逆反心理,滑向更加罪恶的深渊。“法官寄语”卡片以富于亲和力的绿色圆体字,将法官语重心长的告诫娓娓道来。审判实践中发现,小小的卡片成功地传递了法官对未成年犯的关爱,使未成年犯体会到自己并未被周围的人和社会所抛弃,从而重新燃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
(二)着眼调解,“和谐化”办案
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促使未成年犯尽早融入社会。“恢复性司法”指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
由于恢复性司法着眼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因此在青少年犯罪领域有着广泛的发挥空间。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商或者和解,可以从经济上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被害人权利及需要。通过这种恢复的过程,使青少年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真正悔悟,从而降低再犯率。在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等自诉案件和交通肇事案等过失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寻找双方的平衡点,尽量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切身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寻求二者的平衡点。一方面努力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的工作,使其认识到积极赔偿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产生有利影响,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耐心地向被害人解释,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
(三)发动社会力量,“立体化”防控
1、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
改进学校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明德尚法,形成良好、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通过多种途径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方法,纠正家庭教育误区,传播家庭教育经验。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统一学校的中午就餐时间表、放学时间表,以便减少青少年离开学校的机会和容易识别学龄青少年是在上学还是在逃学;组织课外活动(特别是周末活动),将青少年置于成年人的监督下;召开家长座谈会,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等。
2、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有效提高预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此,少审庭的法官走进“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为产生疑问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家长答疑解惑。同时,建立未成年犯信息档案,以便及时跟踪帮教。
3、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体系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因此,在保证一定强制性的同时,要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中,发挥各自在帮教、矫治中的特有作用与优势,使专门机关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和早期预防。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官在审理过程发现,刘某因犯网瘾急需钱财产生犯意,实施抢劫的对象是本村的小学生,因此与一般的抢劫行为有所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长也表示要严加管教。在这种情况下,少审庭经过合议,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并与团市委、团区委联系,帮助刘某到未成年人矫正中心戒除网瘾,还为其联系了一所职业学校学习技术。目前,刘某网瘾已戒,在校表现良好,正在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