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望奎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能动司法意识,坚持化解矛盾关口前移,以诉前调解工作为重要抓手,努力探索“便民、高效、成本低”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规范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设置了诉前调解办公室,对来院立案的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都会进行详细了解,掌握案件大致情况。对于离婚纠纷案件、赡养纠纷案件、数额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窗口接待人员在取得案件相对方的联系方式后,在当日联络案件相对方,并对相对方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努力促成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并对诉前调解案件形成简易卷宗,单独备案。
依法延伸调解职能。充分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调解,但一方当事人仍然顾虑相对方对于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履行不能时,案件承办人积极参与全程协调、督促,进一步消除当事人顾虑,使案件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如:张某诉曹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请人张某是一快递公司的经理,雇佣被诉请人曹某为其运输货物,因为张某拖欠曹某运费52000元,导致曹某不满,将货物私自扣押三天,因快递公司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此举惊动了该快递公司省一级部门的主管,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本案受理后,立案庭庭长张德明同志高度重视,亲自主持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长时间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曹某自愿补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冲抵后的差价款50000元由张某一次性给付曹某,将一起极易激化升级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拓宽多元化调解机制。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愈发频繁的态势,望奎法院果断将调解工作前移,成立交通法庭,并将法庭驻扎在交警大队,一方面尽量使矛盾纠纷解决于诉前,同时对肇事方财产实行行查封、保全等措施,保证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调解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达成,不仅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还能有效化解纠纷。如:原告刘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驾车沿望奎县至海伦市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车时与同方向牛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当场造成原告刘某身体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刘某经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七个月。望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某具有严重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牛某无责任,赵某具有一定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为肇事车辆所有人韩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此案因涉案当事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几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诉到法院,经交通法庭耐心调解,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超过预期办案目标的良好效果真正达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