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钳制法院正常工作最大瓶颈就是涉诉上访。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职能是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争议的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做出裁决,对裁决不服通过上诉程序来解决。可是,在我国出现了特殊现象,不走上诉程序而走上访渠道。如何破解这一现象,仅就我院涉诉上访情况进行客观透视,分析成因、破解之对策,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涉诉上访现状及特点
我院涉诉上访案件21件,涉及刑事上访案件3件,占14.2%,民商事上访案件17件,占81%,行政上访案件1件,占4.7%;从时间上看绝大多数是2007年以前发生的,仅有一起执行案件是2008年发生的;从上访人年龄上看,多数为老年人,50岁以上占80%以上,缠访、闹访60岁以上占大多数,特别是70岁以上老人闹的更是比较凶。例如刘某上访一案,刘某73岁,他是1999年因债务案件到法院起诉,被告无力偿还,法院执行被告房屋,刘某不要房屋。后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刘某又要求法院执行原房屋(房子已涨价),可原房屋已经变卖,刘某每逢有重大活动及节日就到我院上访,并以进京上访为要挟,要求立即为其执行或者赔偿10万元。佟某某上访案件,佟某某70岁,从1990年开始法院多个案件涉及佟某某,他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佟某某对执行不服,长年上访。院里考虑近几年是维稳工作特殊时期;先后两次从生活角度对其进行经济救助23000元。佟某某当时表示息诉罢访,可是每逢院领导有变动,佟某某就来上访,重复提出已经处理过的上访问题,并以去上级上访为要挟,无休止要求法院再次给予补偿。
2010年以来,院里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坚持依法化解、以理服众、以情感人原则,凡是上访部分有理,诉求数额较小或用去京接访成本能够确保换取息诉罢访效果,院里宁可减少其他方面支出,也要保证稳定方面经费需要。这样,使绝大多数案件得到化解。但是仍有极少数案件当事人既不讲法、又不讲理,更不讲情,长时间上访。如;刘某、佟某某、贾某某等上访案件。综合法院上访情况概括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上访案件时间过长。多数发生在2007年以前,少则6—7年,多则10多年,像佟某某案长达近20年。办理案件当事人有退休的,有的调离、甚至有的离开人世。一些问题无法求证,解决难度很大。二是上访人年龄偏大。我院经常上访人中,70岁以上5人,60岁以上3人,50岁以上3人,上访人身体都不是很好,法院对上访当事人只能做解释工作,对其毫无办法。目前,仍有贾某某、刘某、佟某某经常到法院缠访。三是上访人诉求特高。刘某上访案件,原本欠款标的1万元,按法律规定计算到现在本息大约3万多元,可他要求最低10万元,否则就上访。
二、涉诉上访成因的透视
牵涉法院较大工作精力的是涉诉上访问题,基层法院领导大部时间和精力投入解决上访问题。直白地说,花着钱、生着气、惹着两头不满意(地方党委和上级院)。年年接访,敏感时期截访,重大案件督访。虽然涉诉上访案件总量得到控制,但新访不时也有发生,个别缠访闹访依然得不到彻底解决,使基层法院疲于应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被一些上访人误解、曲解。
我国提倡以人为本,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但不是以每个人的意愿为前提,不是没有约束的、无序的以人为本,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下以人为本。有些当事人上访目的不纯,别有用心。有些上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处理不服,而是认为现在上级强和谐稳定,花钱买平安,试图通过信访方式得到超常经济补偿。有些单位为了息访和迫于各种压力,由当事人的以上访登记、通报为要挟,社会管理部门以维稳和不被通报为前提,对上访人的让步和妥协,最后以和谐社会大环境,满足了上访当事人要求。有些上访人抓住这一点,遇到节日和敏感时期,来法院上访,闹法院、政府,当事人以上访要挟法院,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各级法院涉诉上访接待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不科学。
当事人上访,上级院不答复、不处理。凡是来访者不问是非曲直、一律登记,通报回去处理,甚至有的把申诉人当成上访人。如于某某对强奸案判决不服到最高院申诉,我们视之为上访,阻拦到最高院登记,最终还是最高院接待之后答复不予立案,于某某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拦访要求法院赔偿,结果真的走上了上访之路。由于机制不顺畅,基层法官不履责,上级对下级不负责,相关部门对无理访当事人不追责,加之,上访人诉求很离谱,无法满足其要求,迫于维稳政治压力只好采取高成本等各种措施将上访者接回,进行稳控,可上访者视其优越接访待遇,上访劲头愈演愈烈。不信任办案单位,又重复上访,循环往复,加大了处理的难度。
(三)、法院涉诉上访与政府机关处理信访衔接错位。
一是信访终结的案件衔接有名而无实。有些案件司法程序已经穷尽,依照信访条例已经终结,法院将案件转交地方行政机关稳控,可行政机关程序上接受后并没有履行稳控职责,一有上访还得法院负责,移交只是形式上的,而实质并没落实到位,失去了移交稳控的真实性。二是司法救助资金落实不到位。有些刑事被害人需要司法救助,地方财政落实不了,法院的判决很难执行;即使落实到位也需要很长时间。结果导致当事人对法院有很大意见,时常来法院闹访,如杨某某因其丈夫被打成重伤,被告服刑无赔偿能力,杨就闹法院。有的地方财政连保工资都困难更别说司法救助了,导致上访案件长时间解决不了。
(四)、我国国情及公民素质与法治社会迈进步伐不协调。
我国有13亿人口,各地发展不平衡,国民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之法律普及和宣传的不到位,给执行者带来很大的考验。再加之自由裁量权差异化,执法律标准不尽一致,有的当事人理解,有的当事人不理解,不理解的就上访。有的当事人输了官司,不去上诉,而是故意的闹访、缠访,特别是年龄大的当事人居多,因为他们知道治安处罚法规定“70岁以上不宜拘留”,这样给基层执法者带来很多难题。如:刘某、佟某某、贾某某都是 70岁以上经常到法院闹访、缠访者,法院束手无策,只能做说服工作,一忍再忍,一让再让。法治社会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公民法律素质,超越客观实际推进法制就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结果。
(五)、法官的自身素质及群众工作能力与司法需求不相适应。
有些案件是在当时特殊社会背景下裁决的,法官不能很好的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说明情况,事后当事人以不知情为由反悔,要求法院重新解决,如果法院不给解决,当事人就上访。有些案件是因法官素质低下,为官不廉产生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在一些法院,一些法官的身上确实存在,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上访。有些案件法官缺乏做群众工作经验,一判了之,案结事没了。另外,上访的当事人普遍法律知识偏低,文化修养更低,信“访”不信“法”。由于上诉有时限要求,可是过了时限诉讼程序就走不通了。而上访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讨个说法,走上访渠道,致使法院上访割不完、剪不断。
三、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意见及对策
面对历史遗留积案,既要正确面对现实解决问题,又要建立长远解决机制,从源头加以解决。
第一,建立交催办督办制度。改变原驻京接访登记通报制度。目前,各级法院都派人驻京接访,实质是截访,不让上访人在最高院登记,以免被通报。笔者认为变登记通报为下发意见催办函,交办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按意见函进行答复、结案;当事人对各地答复不服,持各地中院、高院答复意见书到最高院方可上访,否则最高院不予接待受理。同时,加大各级法院信访接待人员素质教育和队伍建设,不宜把根本不懂法律常识人员做信访接待工作,彻底解决只划道,不会答复现状。
第二,建立二级信访终结接待机制。对基层法院涉诉涉法上访案件,高院处理为终结,最高院不接待。不服各地高院处理意见,必须由各地高院拿出处理意见,最高院方可接待,并派专人进行复查、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中院涉诉涉法上访案件,上访人必须持有经高院处理意见函,最高院才能接待。这样可以缓解最高院接访压力。
第三,建立专家会诊甄别制度。针对多年上访案件,最高院、各地省高院成立由法律专家、从事法律多年工作者及提前退养法官组成权威性专家甄别小组,进行甄别。甄别后作出一个权威司法结论,各地必须按专家提出结论意见认真落实解决。同时加大中院、高院、最高院申诉程序管理建设力度,组成专家评审团,对申诉、上访案件进行甄别,限期拿出意见,答复上访人。符合申诉程序的告知当事人继续申诉;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结论性答复,防止继续上访,更不能诉访不分。
第四,建立媒体曝光通报制度。一是对专家甄别后给出结论的案件,各级地方政府、法院部门不落实的案件,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和通报,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对甄别后确认无理访的案件,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件制成法制专题片进行报道,一方面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上访人也是一种教育,更是对同类上访者一种警示。三是利用社会媒体舆论的力量,对一些无理的闹访、缠访者进行公开曝光,达到教育警示目的。
第五,建立法官承办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凡是发生上访案件,各院都要进行责任倒查,由各级法院写明责任倒查意见,再由上级法院进行复查,发现确由法官主观因素办错案件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责任大小,影响程度,在不同层面进行通报、曝光。
第六,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从中央到地方逐级设立司法救济基金,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救助。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找不到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而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解决难度之大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决定息诉罢访并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的。对于以上的三种情况给予司法救助,救助程序由基层院申报,上级审核,同级财政列支。
第七,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官学院的作用,积极组织对基层法官的培训,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办好案、办铁案,使当事人服气,真正做到胜输皆明,案结事了,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当前着力解决培训中“老师应付讲,学生将就听”问题,让法官通过培训后,真正学到知识、学到经验,切实提高解决复杂案情能力。另外,对参加培训法官结业进行学习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其培训期间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