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法发字[2013]7号
望奎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法院工作人员作风行为规范三十条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院各部门:
《望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三十条禁止性”规定》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9日
望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作风行为规范三十条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全院干警的司法行为,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县委《机关工作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
1、严禁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2、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浏览不健康网站。
3、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及工作日午间非工作需要饮酒。
4、严禁公车私用、私驾公车,公车外借。
5、严禁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公务招待一律用工作餐。
6、严禁开庭迟到、缺席、早退。
7、严禁酒后开庭。
8、严禁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二 、办案纪律:
9、严禁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过问本院的案件。
10、严禁对来访当事人态度冷、横、硬、推。
11、严禁着便装或者混装接待当事人或上访人
12、严禁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13、严禁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恭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14、严禁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15、严禁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16、严禁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的秘密。
17、严禁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三、组织纪律:
18、严禁借口拒不执行党组和上级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19、严禁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20、严禁瞒报、延报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
四、廉政纪律
21、严禁在外出办案或工作时赌博、酗酒、进歌舞厅等娱乐性场所。
22、严禁以各种名义要求涉案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甚至索要财物。
23、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工具。
24、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25、严禁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26、严禁乱收诉讼费用。
五、生活纪律:
27、严禁在业外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德、法纪,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
28、严禁乘警车、穿法服出入娱乐性场所。
29、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30、严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