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望奎法院青年干警读书班举办业务兴趣小组座谈会,青年干警读书班班长、立案庭副庭长岳强主持会议,青年干警参加座谈共同交流学习。

会上,岳强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九条,并结合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参会干警结合各自案例积极讨论、踊跃发言,不同观点的碰撞为准确送达提供了更多有益参考。
干警们表示,通过此次座谈会上的案例讨论,明确了送达步骤和方法,受益匪浅。
下一步,望奎法院将继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学习思路,将审判实务研讨座谈打造成为学术交流的阵地、经验传承的渠道和文化培育的平台,鼓励广大干警学在平常、久久为功,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