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在买房的时候120多斤,自从有了这个事,我父亲日渐消瘦,现在只有70多斤了,我每天都不敢回家,就怕我父亲问我这个事,我家没有什么大事,这就是全家的大事”,当事人胡某无奈的对法官说。
胡某于2021年9月18日在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75万元,原告已支付价款43万元,剩余价款于2022年末支付完毕。2021年10月胡某办理了入住,此时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依然登记在杨某名下。2022年8月16日由第三人张某提出对该案涉房屋的保全申请,该房屋被望奎县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在胡某知悉此情后,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2023年2月3日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胡某的异议申请。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时间未到,而且胡某已经办理入住,合法占有了该房屋,为什么复议会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显然,该条款中的第三项胡某并不符合,因此胡某的执行异议被驳回。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胡某向望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胡某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依然未将房款补齐,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一辈子也许只购买一次房屋,但是这一次却为胡某的一家带来了巨大麻烦,经了解,胡某的房屋是为父亲所购买,不但房屋被查封,还要面临第一次缴纳的43万元的购房款打水漂的风险。法官对胡某进行释法解疑,告诉其当初的执行异议驳回的理由是有明文规定的,在本次执行异议之诉中,如胡某还未将购房款交齐,依然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为推进公正司法,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官向胡某释明,如果将剩余的房屋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便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胡某在法官的释法解疑后,将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随后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使得胡某的诉求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还要看到,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