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望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2012)望政征字第2号征收决定书、(2013)望政征字第1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提交卷宗材料一册,经过材料补正,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柏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办,审判员张德明、冉祥忠参加评议。合议庭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被执行人吴春林房屋所在区域是2012年望奎县政府确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属于公益性建设项目,吴春林未与望奎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达成拆迁协议,望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4日作出望政征字(2013)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决为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84 297.58元。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搬迁。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县房屋征收和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吴春林协商未果,吴春林要求整体搬迁货币补偿3000 000元,部分搬迁补偿1600 000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望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准予执行。本院经过审查评议讨论后,依法对望奎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准予执行。
被执行人吴春林所有的房屋用途是养鸡厂,占地面积比较大,望奎县人民政府要修路,必须要从养鸡厂通过,但与被执行人吴春林多次协调,均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望奎县人民政府申请准予执行后,我庭多次找到吴春林做调解工作,均未调解成功。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望奎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该裁定书送达后,行政庭庭长吴柏林及庭里干警,又多次找到吴春林做调解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最后以162万元补偿金额达成和解,此举既化解了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又为我县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推进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