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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案释法 | 没领证也要担养娃责!分手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7-24 11:11:01


近日,望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以柔性司法化解家庭矛盾,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朱某与王某于2018年7月相识后共同生活,二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间,二人因日常生活琐事频繁发生矛盾,争执日积月累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由于男方平日工作繁忙,难以长期照料孩子,二人就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标准、探视安排等问题产生分歧,多次自行协商均不欢而散,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诉至望奎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诉前先行调解程序,避免庭审对抗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初期,双方带着对立情绪各执一词,只站在自身角度争论责任划分,完全忽略孩子今后的成长需求。法官分别与二人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各自诉求与现实难处,逐步平复双方激动情绪,找准矛盾争议的核心症结。随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案释法,明确告知双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会因同居关系解除而消失。法官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处置原则,情理并重开展劝导,向二人讲明,单纯依靠一纸判决划分责任,只能解决表面争议,尖锐的对立情绪会割裂亲子情感,长期矛盾冲突更会给孩子心理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劝导二人放下恩怨成见,跳出争执矛盾本身,多站在孩子成长角度理性思考问题,优先保障孩子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法官结合男方工作现状、孩子日常照料习惯、当地生活支出水平,逐项沟通抚养方案细节,反复斟酌探视时间、抚养费给付方式,一点点弥合双方意见分歧。

调解结果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释法疏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清自身法定责任,放下对立猜忌,本着为孩子负责的态度,自愿就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探望方式等事项达成完整调解协议。

法律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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