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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案业务成本核算的研究建议

  发布时间:2013-08-20 16:19:18


 

近年来,我国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经费支出居高不下,增长过快,在某些地方人民法院出现了人员经费支出比例过低、公用经费支出浪费严重的倒挂现象,造成人民法院经费普遍紧张,财政负担沉重。究其原因,除物价上涨、诉讼费收入大幅度下降、地方经济欠发达等外部条件的制约之外,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人民法院内部缺乏严密的经费支出核算制度和经费支出监督制度,支出难以控制,是一个重要内部原因。

一、人民法院办案业务成本核算应该怎么做?
  人民法院是政法机关,具有行政单位性质,执行的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1997 年制定的,历史较长。尽管随着我国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变化,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也有过一些简单调整,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大的革新,至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问题没有引起理论界和各级管理机构的关注。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不全面,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经费支出核算制度存在同样的问题。
  首先,从人民法院行政单位特点看,经费支出是其最核心的经济业务,也是影响多方利益的关键环节,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反映为完成公务活动所耗费资金的账户只有一个即“经费支出”账户,
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又增设了“专项支出”“办案经费支出”两个科目,在这两个科目下的支出项目只有十四项,不能完全涵盖人民法院办案业务支出的全部内容,比如办案用电支出,案件会务会支出、案件补助费支出等。
  二、从哪个方向开展研究?
  人民法院是政法机关,具有行政单位性质,其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它的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国家财政拨款。由于人民法院的业务活动不生产产品、不产生利润,因此人民法院不存在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的考核。长期以来,在我国人民法院业务活动中缺乏成本效益观念,因此,节约资金的意识很差。不讲求经济效益、不考核成本与效益,已成为我国人民法院会计核算的突出问题。学术界提到的行政成本(公务成本)或办案成本是一个很不具体且十分虚幻的概念,实际工作中并不存在行政成本或办案成本指标。众所周知,企业会计的制造成本是由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和制造费用等构成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行政成本或办案成本包含哪些费用项目?如何核算和计算行政成本或办案成本?是亟待研讨的问题。
   众所周知,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之比,尽管在人民法院的业务活动中没有产出具体的经济效果,但在人民法院的业务活动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也体现着经济效益。人民法院的成本效益意识,是降低经费支出的意识、是节约人民法院资金的意识、是提高人民法院资金使用效率的意识、是增强人民法院服务职能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意识。增强人民法院成本效益意识,就是要以经费支出为核心,管好支出,降低支出,正确确定影响行政成本或办案成本的支出项目等等。
  三、有什么经验成果可以借鉴?

目前,我院在办案业务成本核算这一问题上也处于学习摸索阶段,尚无显著成果向大家推荐。

四、建立什么样的核算模式能够更科学更全面更贴近法院实际?

1、构建人民法院业务经费支出账户体系
  完善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的账户核算体系,使反映支出的会计信息清晰、全面,便于控制行政成本(公务成本)或办案成本,便于提高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水平。笔者提出的经费支出的账户(二级分类账户)体系如下:
  1)会议费支出。会议费支出包含的具体项目有会议室及场地租用费、参会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会议用汽车租赁费、会议材料印刷费、工作人员误工补助和伙食费等。
  2)差旅费与考察费支出。差旅费与考察费支出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法院办案人员出差开会、办案、接访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3)招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反映了单位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的费用。
  4)通讯与邮寄费支出。通讯与邮寄费支出包含的具体内容有单位开支的电话费(含工作人员配备手机等通讯设备的购置费、公款支出的话费与住宅电话的补贴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及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等项目。
  5)公车支出(公车成本)。公车支出包含的主要费用项目有车辆的购置费与附加费或折旧费、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保险费及过路过桥费,司机待遇、向公务人员支付的公车补贴等。
  6)其他公务费支出。其他公务费支出是指除去上述会议费支出、招待费支出、通讯与邮寄费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之外的公务支出。比如卷宗管理、水费、电费、印刷费、派出法庭取暖费等。
  7)固定资产购置与修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与修缮支出包括审判法庭业务类房屋建筑物购建支出、办公、办案设备购置支出、专用设备购置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大型修缮支出等。
  8)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反映了不能划分到上述支出科目的其他支出项目。
  近年来,人民法院办案业务费用随着法院案件的增加而逐年提高,建议上级部门能够根据法院业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经费支出科目,以便于更好的管理和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为审判大局服务。

望奎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赵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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