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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3-08-21 16:36:27


答: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制制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唐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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