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哪些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3-08-21 16:40:19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1)未经法庭持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责任编辑:唐文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