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院长的积累之说体现了对个案公正的强调、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司法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素质的不断增长,这个增长的过程,就是积累司法公信力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5日第4版)笔者认为,周强院长的积累之说体现了对个案公正的强调、对司法规律的尊重。司法公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素质的不断增长,这个增长的过程,就是积累司法公信力的过程。笔者认为,强调司法公正的累积性,是一种务实诚恳的态度,也标志着司法机关开始从宏大叙事走向个案叙事、从口号法治走向具体法治。
司法公正来自个案公正的积累
司法是具体的。司法的目标和价值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来实现的。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法官运用判断权来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价值是通过每一份司法判决得到具体确认和证明的。抽象的正义在个案中生动地体现出来。失去对个案公正的追求,公正司法就是一个空泛无力的号召。马克思说:“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每一起个案都是司法程序的展开。司法公正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之中,案件审理决不能游离于法定程序之外。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思维活动,要求法官缜密思考、审慎判断。要善于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发现解决具体案件的规范。美国大法官金斯伯格说:“一个案子审结了,一切就结束了,不用回头看,全力以赴办好下一个案子就行了”。(《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页)在当前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态势下,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需要法官付出巨大的努力,不能有一丝懈怠。
司法信任来自法官责任的积累
司法公正是通过法官的活动实现的。司法过程是法官运用司法权力的过程,也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承担司法责任的过程。职业责任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缺少职业责任法官是谈不上有什么职业道德的。正是由于良知的驱使,法官才会有一种超乎一般职业的责任心和道义感。缺失责任的法官必然会对司法事业三心二意,对损害司法公正的现象置若罔闻。法官具有严格的职业伦理要求。职业道德可以抑制法官司法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性成分,克服“职业病”,从而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个案千差万别,但是,法官公正司法的立场是不变的。
司法廉洁来自法官良知的积累
法官是一个道德门槛很高的职业,任何有不诚实、不廉洁、不正派的道德记录的人,都应该被拒之在法官职业的大门外。法学家杨兆龙先生说:“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司法廉洁是严格的职业要求,法官可以从审判中获得荣耀和成就感,却惟独不能从中获取任何私利,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良知是保证法官廉洁的重要条件,良知是贪欲的天敌。良知可以使人抑制自身的自私心和恶性冲动。对法官不廉洁行为的第一惩罚就是良心的折磨。职业良知会促使法官驱逐心中的恶念,从而做出抵御司法腐败的道德努力。良知是形成法官良善品格的核心要素。缺少良知的法官对于司法正义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司法是否公正,关键在于法官是否具有良善的司法品质。法官的心坏了,公平正义便无从寻觅。在职业操守缺失的情况下,专业聪明和法律技巧往往会成为司法腐败的助力器。
司法权威来自司法公正的积累
有学者指出:“司法权直接面向个案并不意味着它仅仅影响个案:一旦宣告一个判决生效,其实也往往意味着以后类似情形中的当事人都可以依据此判决的内在逻辑或理由安排自己的行为并预知其后果。”(《法理学》,周赟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页)可见,个案的公正不仅会给涉案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公众带来生活的安定感和可预期性。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不公不但给当事人带来痛苦,也使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对司法的信心,从而削减对司法权威的尊崇。司法权威不仅要靠司法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来维系,更要靠公众的内心的认同。公众对司法的评价来自其对司法的真实感受,这些来自成千上万当事人的评判最终会汇集成强大的司法公信力,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