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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3-09-05 16:18:15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因土地的发包权权属生产争议所引发的纠纷;

  (3)发包方在二轮承包中将农户在一轮承包中的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的其它农户,丧失原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继续承包的。

责任编辑:林 木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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