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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13-09-05 16:29:13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在分清夫妻共同份额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以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则,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对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按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进行分割。

    在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除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外,应主义以下问题:

   (1)在涉及距离远近等耕种方便程度不同的情况时,应依据方便女方耕种的原则分割;

   (2)可以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分,由各自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因一方的过错少分割;

   (4)不宜判决将土地由一方承包,仅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5)交回土地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责任编辑:林 木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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