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认真的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对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调阅了望奎法院近几年来审结的行政案件,对其中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望奎法院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共受理5件,2010年受理3件,原告杨雪飞认为房产登记违法要求被告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处履行撤销义务一案,移送中院指定管辖。原告刘波认为被告望奎县林业局注销林权证违法,要求履行撤销义务一案,原告撤诉。原告赵亚琴、赵亚芳认为房产登记违法,要求被告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处履行撤销义务一案,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2011年受理1件,原告崔国军不服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处注销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崔国军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受理1件,原告孙雪峰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上诉后中院维持原判;在近三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没有行政复议后诉到法院的案件,也没有未开庭先上访的案件,行政首长均未出庭。
2.望奎法院近三年依法征收拆迁类案件共1件,其中2012年1件。非诉执行案件受理155件,其中2010年31件,2011年87件,2012年37件,2013年193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发司法建议3篇,政府均予以采纳。
3.几年来望奎法院积极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特别在拆迁类案件上,提前介入,与被征收人协商,走访回迁户200余户,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政府也积极支持法院工作,2012年为法院出资100多万元对四个法庭进行了了重新修建。
二、贯彻行政复议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法律宣传力度和深度不够。各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存在当事人不懂法,不会用法的问题,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要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便四处上诉,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对正确参与行政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够。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处理行政诉讼工作,是其尊重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体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申请时提出的问题敷衍应付,工作拖沓,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行政机关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做好应诉工作。另一方面,行政首长要率先出庭应诉,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承担,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办案人员建立相应的奖惩办法。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