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与被告霍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曲某与二被告既是邻居又有一定的亲属关系。2010年10月20日原告曲某的丈夫闫某帮助二被告家卖牛装车,在装车过程中,被牛顶倒,受伤后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六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闫某住院期间,二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14000元。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96,695.00元。
二、调解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认为,闫某帮助装车卖牛,被告已明确表示了拒绝,闫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防范意识,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法院就本案的事实相关证据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对被告进行了释法解疑,被告同意了调解,但提出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房屋破旧,被告周某有结核病无劳动能力,无能力赔偿,要求用居住的房屋及承包田抵偿赔偿。原告不同意被告用房屋及承包田抵偿赔偿,但考虑被告家庭实际情况,要求被告赔偿12万元,法院针对被告的意见,向被告指出被告的房屋破旧,价值不大,如果用房屋抵债,被告又失去了居住权,用承包田抵债与法律相悖,原、被告既是邻居又有亲属关系,闫某的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被告能否采取分期给付的形式履行赔偿。法院又通过原、被告的亲属及村委会领导分别做了原、被告的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就赔偿数额、履行期限达成了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万元,被告即时给付30000元,余款分二年履行。
三、分析评价
义务帮工在我们生活中,特别农村会时常发生,它是帮忙的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者提供劳务,被帮者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学、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帮工人闫某在帮工过程中死亡,被告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疾病,赔偿能力较弱。如果简单的判决,虽然赔偿标的额较大,但判决很难得到执行。综合本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使原告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