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一项特别程序案件,即《民诉法》第十五章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案例:
根据这项规定,申请人岳某于2013年6月8日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申请人岳某称,被申请人因急需用钱于2012年8月向申请人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变卖、拍卖低押物也无法达成协议,为此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事实清楚,抵押房产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对所得款项在应得范围内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特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 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