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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怎样处理这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3-10-09 17:37:05


    答: (1)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确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  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责任编辑:赵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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