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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法多次抢劫,法网恢恢最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11 09:11:22


殷某某等三人,在望奎县城境内,四次抢劫他人财物,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本案涉及两个未成年被告人,2011年8月1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分别判处殷某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1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殷某某、范某某、陈某某采取尾随、拦截、暴力等手段抢劫独身女子,抢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3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实施抢劫犯罪3起,抢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唐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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