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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3-10-30 09:44:12


    王某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张某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于某撞伤,于某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请问于某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案中,于某的损失是由于王某酒后驾车且时速过快,以及张某的逆向行驶摩托车共同侵权所致,王某、张某虽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缺少王某、张某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避免于某的损失,故可认定王某、张某“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由王某、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郑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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