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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3-10-30 09:48:50


    王某于2009年10月19日以个人名义向我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我公司应向谁主张此笔借款?

    答: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此笔借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王某向飞跃公司的10万元借款虽然是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的,但上述借款全部在婚后用于婚房的装修,所以飞跃公司可以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责任编辑:郑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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